元朝蒙古贵族对汉族女子是否享有初夜权?

在文人笔记与民间传说中,都言元朝的蒙古人占有汉人的“初夜权”。即汉人结婚,新娘必须先送到蒙古保长家过三天,保长享受了“初夜权”后,再将新娘送回。

与这个说法相印证的,中原很多地区汉人有“摔头胎”的习俗,原因就是汉族女子由于“初夜权”被蒙古人占有,必须摔死头胎子女,以保证自家血统的纯正。

中国民俗学开拓人周作人在《谈龙集》中写到:“又浙中有闹房之俗,新婚的首两夜,夫属的亲族男子群集新房,对于新妇得尽情调笑,无所禁忌,虽云在赚新人一笑,盖系后来饰词、实为蛮风之遗留,即初夜权之一变相。”

周作人在文中虽没有明确肯定蒙古人对汉人的剥夺,他显然是认同这些说法的。

其实,这些说法并无史实的支撑,正史更没有相关记载。

这些说法的产生,除了后朝对前朝的污化,主要是文化与制度上的原因。

蒙古人占领中原,依靠的是丛林法则,自身缺少文化,也根本不知晓汉族的文化。草原文化中,没有“贞操”的观念,婚前性行为很普遍,入主中原后同样将这种理念带入汉人区。

蒙古人的“四等人制”,虽然还没有发现有相关法令,但屠寄《蒙兀儿史记》中有记载,也为学术界所公认。元朝建立后,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,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,又依次分为色目人、汉人、南人三个等级。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,在任职、科举、刑律等方面,均有不同的待遇。汉人受到压迫,这是肯定的。

在社会管理上,元朝又将“保甲制”推向极端。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,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“户”(家庭)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。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,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。汉代有五家为“伍”,十家为“什”,百家为“里”;唐的四家为“邻”,五邻为“保”,百户为“里”,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,五保为一大保,十大保为一都保至清,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“牌甲制”,以10户为1牌,10牌为1甲,10甲为1保,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。

元朝的保甲制,是出现了“甲”。以二十户为一甲,设甲生。这种基层管理者,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,这些户的财产等可以随时、随意取用;汉人、南人不得拥有金属刀具,只能共用一把菜刀,且菜刀平日里须寄放在管理者家——对汉人新娶的妻子享有初夜权,与这种为非作歹的管理者有关。

不可否认,元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,尽管“初夜权”没有作为公开的律令,但不排除它成为蒙古统治者的隐性权利。况且,在汉人形同奴隶的时代,生命都没有保障,更何谈尊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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